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618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52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1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061号“恒基伟业HI-TECH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文件和提交清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床单和枕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床单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