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e络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39560号“e络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50号

       

      申请人:浙江辰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9560号“e络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4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组成、图样设计、含义、呼叫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络”具有“相连续、前后相接”之意,“通”具有“四通八达”之意,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在先含有“络通”词汇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用的漂白制剂以及其他物料、指甲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经过图形化设计的字母“e”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e络通”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沐浴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具有“疏通经络”之功效,进而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