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10867号“护士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49号
申请人:北京健康护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0867号“护士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4519号“护士佳HUS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组成文字、表现形式、含义指向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申请人的“护士加”商标档案以及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结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护士加”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护士佳”的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