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695535号“凤凰米砖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24号
申请人:李仕兵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695535号“凤凰米砖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00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类的第3538532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密切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金属处理、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能源生产服务上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层压、茶叶加工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能源生产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及显著识别文字“凤凰”与引证商标二的凤凰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层压、茶叶加工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碾磨加工、茶叶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密切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