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德家生活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80757号“德家生活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46号

       

      申请人:河南德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0757号“德家生活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7831号商标、第4932928号商标、第4145114号商标、第10916848号商标、第34950985号商标、第29292551号商标、第31701826号商标、第7896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13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德家生活”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德家”、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文字“好德家”、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文字“德家园”、引证商标六文字“德家小厨”、引证商标七文字“新德家”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五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