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78496号“海聚实验器材 HAIJU LAB
WARE H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37号
申请人:余姚市海聚实验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496号“海聚实验器材 HAIJU LAB WARE H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696726号商标、第10536633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