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40434号“西电电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47号
申请人:常州拉斯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固联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0434号“西电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55号“西电牌X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059号“西电牌X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09079号“西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73785号“西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67073号“西电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文字含义、整体外观、读音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遥控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气设备、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西电电工”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西电牌”、引证商标三、四“西电”、引证商标五“西电在线”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