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46984号“稻田贵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45号
申请人:黑龙江臻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6984号“稻田贵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4697号“印象稻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稻田”加其他后缀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挂面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稻田贵族”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印象稻田”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稻田”,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