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92303号“路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39号
申请人:北京昭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时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2303号“路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625号商标、第366244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汉字“路舟”构成,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汽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