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57878号“新贝NEV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29号
申请人:无锡新中瑞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知之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7878号“新贝NE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0495号“尼维斯NE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