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25443号“友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47号
申请人:北京友宝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5443号“友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005330号“友宝在线”商标、第11005343号“友宝”商标、第36245669号“友宝在线”商标、第36257880号“友宝”商标、第8475827号“宝友”商标、第15869476号“好友宝 HOYOU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其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友宝科斯工商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及友宝品牌的媒体报道、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48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2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六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友宝”,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文字“友宝”与引证商标五文字“宝友”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