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2165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40号 - 申请人:深圳市布梵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216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布梵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1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发展自我品牌而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0674号商标、第109852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