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新贝XENB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86136号“新贝XENB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25号

       

      申请人:无锡新中瑞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知之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6136号“新贝XENB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78070号“贝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10621号“新贝城kid’s village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78365号“玺恩倍XEN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63564号“Beixin贝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5620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抗菌皂、无菌棉、卫生巾、产包、卫生护垫、防溢乳垫、婴儿含乳面粉、医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洗手液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新贝”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贝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抗菌洗手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