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02466号“大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50号
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变跟前名义:浦项大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2466号“大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2444号商标、第20145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部分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大宇”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DAEWOO”(可译为“大宇”)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用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