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56594号“CiTY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26号
申请人: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6594号“CiTY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8375号商标、第31668393号商标、第15584861号商标、第3433664号商标、第13770667号商标、第34345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现为在先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CiTYLiFE”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中“citylife”字母构成相同,仅有大小写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CiTYLiFE”(可译为“城市生活”)与引证商标三“城市生活圈”、引证商标四外文部分“city lin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含义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