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076998号“仆人PURE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1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仆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19076998号“仆人P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8391480号“网络仆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他服务予以驳回。2018年2月21日核准注册。
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针对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部分“仆人”、其相对应的汉语拼音“PUREN”和图形构成,其中主要认读部分“仆人”与引证商标“网络仆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