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11588号“AM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18号
申请人:湖南艾米格智慧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1588号“A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8248号“AMG AFFALTERB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企业名称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易于消费者识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为导航目的出租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GPS导航服务;导航系统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交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客货运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MG”与引证商标“AMG AFFALTERBACH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为导航目的出租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GPS导航服务;导航系统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信息;交通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