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筑梦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423745号“筑梦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16号

       

      申请人:广州筑梦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3745号“筑梦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8414号“筑梦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83684号“筑梦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26223号“筑梦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080525号“筑梦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46260号“筑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33026号“筑梦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022969号“筑梦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081952号“筑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17156号“筑梦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781666号“筑梦艺坊 DREAM 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八、十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四作出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处于商标注册审查中。引证商标十注册申请被驳回,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培训;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流动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筑梦园”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