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苏州怪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888188号“苏州怪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10号

       

      申请人:戈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8188号“苏州怪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与苏州地名没有关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及菜单照片、宣传图片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苏州怪怪”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苏州”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