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玩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46749号“玩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14号

       

      申请人:北京默契破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6749号“玩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0964号“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68572号“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71845号“玩吧play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玩吧”与引证商标一“玩”、引证商标二“玩+”、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玩吧”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