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76104号“铂爵旅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08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6104号“铂爵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4578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首字字形、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形成了以“铂爵”系列商标作为主打品牌的商标体系,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铂爵旅拍”商标已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网络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金融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铂爵旅拍”与引证商标“伯爵”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