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554807号“TAT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塔塔子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自浪
      
      申请人因第6554807号“TAT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上关于中国茶品牌的一篇报道打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塔塔子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5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于2012年9月7日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核准注册。2019年6月26日,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塔塔子私人有限公司。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2年9月6日。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是网络上关于中国茶品牌的介绍,在无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