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8457881号“贝铭气模BEIM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80号
申请人:王勇超
被申请人:温州叁陆零气模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查晓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8457881号“贝铭气模BEI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原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且发照日期为周六,由此可证明,原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原被原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截图。(打印件及光盘)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明显超过五年期限。争议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品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制作合同、送货单;
3.被申请人淘宝店铺首页及订单截图。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向我局提交了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函原件作为主要证据。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我局将申请人质证意见交被申请人进行再交换,被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委托“封华勇”申请公开原被申请人主体信息,但申请人并未对封华勇做出任何说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函真伪性持怀疑态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查晓金421182198210014132于2010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布告板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温州叁陆零气模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提的无效宣告不受五年之限,故本案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可知,未查询到注册号为33030389939985、经营者为查晓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且原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或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我局合理认为,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