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203985号“妈妈咪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松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明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原力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03985号“妈妈咪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0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0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门店照片;
2、申请人产品制作设备、原料采购证明;
3、申请人产品实物图片;
4、申请人产品宣传折页。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德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21日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8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且也未显示具体时间;证据2仅是申请人向他人采购设备和原料,并不是申请人向他人销售冰淇淋等商品,且该份证据也没有相应的发票加以佐证,故证据2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证据4中的收据、审批单等证明力弱,也未显示具体商品,宣传页的图片也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故在无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