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3905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11号 - 申请人:广东氢元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39050号“氢元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11号

       

      申请人:广东氢元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9050号“氢元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并未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进行描述,消费者亦不会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包装盒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氢”系一种化学元素。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氢元愫”易被识别为“氢元素”,且整体并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