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ZOCA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92857号“ZOCA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637号

       

      申请人:抚州泰瑞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2857号“ZOC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防御性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29537212号“ZOC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再待审中。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戒指(首饰);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