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1540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34号 - 申请人: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15408号“壹钱包壹快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34号

       

      申请人: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5408号“壹钱包壹快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在申请人已有“壹钱包”商标专用权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及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一定的识别性,且经过宣传与使用,已具备独立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壹钱包壹快借”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广告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尽相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