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清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38028号“清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820号

       

      申请人:昆明华城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8028号“清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3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第4700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