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L新亮包装xinliangpackag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55671号“XL新亮包装xinliangpackagi

    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424号

       

      申请人:浏阳市新亮彩印厂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梦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5671号“XL新亮包装xinliangpackag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91225号商标、第1957005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