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75455号“水润德
Shuirund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650号
申请人:连云港漫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5455号“水润德 Shuirund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47088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744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0662号商标、第9345328号商标、第9410311号商标、第873747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