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4664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3号 - 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346646号“泰坦SALE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3号

       

      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646号“泰坦SAL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8782号“泰坦”商标、第29453366号“泰坦斯”商标、第9831931号“泰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人经协商未能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达成协议,现确认放弃申请商标在0749群组“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上的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738、0748、0750群组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赛麟品牌的相关报道、部分“赛麟”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发电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5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加工机械”。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0749群组“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设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