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臣溪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74223号“臣溪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605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美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4223号“臣溪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33369号“清青往事及图”商标、第22742202号“苿莱芊草及图”商标、第22664752号图形商标、第22783636号“苿莱芊草及图”商标、第18694081号图形商标、第18974723号“金秋景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