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得律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44737号“得律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984号

       

      申请人:江西得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4737号“得律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6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3453号图形商标、第10719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