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番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89597号“爱番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882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9597号“爱番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7897号商标、第19299784号商标、第12256499号商标、第31684205号商标、第20591193号商标、第273912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