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2139984号“MOVAO”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格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39984号“MOV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9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9]第0000055323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注册商标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复审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丁选明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