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滴滴相互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171606号“滴滴相互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09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606号“滴滴相互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3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00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23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85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92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78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769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769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772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431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563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786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283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167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052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十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及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六、十四处于等待审查中,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七、八、十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书及异议理由、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至九、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十五经我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十四均含有“滴滴”,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十四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