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ody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316号“Body&Sou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19号

       

      申请人:埃布尔和舍费尔康普利面包店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316号“Body&So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复审商品提出的国际删减申请已经我局核准,删减后的复审商品为面粉、玉米粉、小麦粉、蛋糕粉、荞麦粉、制饼干的混合面粉、粗加工的小麦粉、坚果粉、黑麦粉、谷类制品、爆米花、土豆粉、木薯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删减后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29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060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