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81349号“六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04号
申请人:湖南六星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1349号“六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造成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宣传使用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经营证据、计算机软件证书及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六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