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六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80556号“六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06号

       

      申请人:湖南六星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0556号“六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4875号“六星設計 SIX STAR及图”商标、第16971549号“六星云+平台”商标、第29212183号“Six Stars movement”商标、第25234881号“六星云”商标、第35466688号“陆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且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4、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明确。5、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相关搜索结果、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所获资质证书、申请人经营证据、计算机软件证书及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制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含显著识读文字“六星”,申请商标“六星”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读字母组合“Six Stars”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读文字“陆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六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