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 让出行更美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442622号“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 让出行更美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01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42622号“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 让出行更美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9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百科信息、申请商标宣传报道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已发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高德”,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预报服务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