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WISS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577号“SWISSA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730号

       

      申请人:SWISSAIRE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577号“SWISS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Swiss”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认识,且与瑞士国名并不相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英文“SWISS”可译为“瑞士的”,与瑞士国名近似,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