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10 HEARTS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67048号“10 HEARTS & 10

    ARROW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71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7048号“10 HEARTS & 10 ARRO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首饰盒、表”商品,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6853A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商品不再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07487号“十心十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已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2549号“HEARTS ARRO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读音及含义上均有所区别,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同时,申请人在第14类上已注册多个“十心十箭”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对其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其本身具有独特的含义,并未对其指定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手镯(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宝石、耳环、项链(首饰)”商品项目作出任何品质、工艺特点方面的描述。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已经具备了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页截图、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首饰盒、表”商品的复审,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宝石、耳环、项链(首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10 HEARTS & 10 ARROWS”译为“十心十箭”,且“十心十箭”为一种切工技术,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