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OUYIYOU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407549号“YOUYIYOU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86号

       

      申请人:优医优护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07549号“YOUYIYOU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3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文图组合商标,但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且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均高度近似,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