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198626号“西蒙智能家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15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信盛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8626号“西蒙智能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5006号“SIMON电气 西蒙电气 欧洲专业开关制造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电灯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西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