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Fx3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024号“IFx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25号

       

      申请人:BIO-RAD LABORATOR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024号“IFx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0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IFX”,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收集、编辑、组织、修改、标记、传送、存储和共享与化学分析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的综合计算机化系统;用于自身免疫性疾病诊断、预后和监测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