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蕲艾·養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606696号“蕲艾·養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55号

       

      申请人:湖北孺子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6696号“蕲艾·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42138号“蕲艾养生热灸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3703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在剩余商品上仍然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59856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蕲艾•養生”与引证商标汉字“蕲艾养生热灸服”均包含汉字“蕲艾”,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操鞋;凉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