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嘉美惠新一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84458号“嘉美惠新一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12号

       

      申请人:张忠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4458号“嘉美惠新一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2918号“J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