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广电冷面米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22259号“广电冷面米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57号

       

      申请人:沛县广电冷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2259号“广电冷面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91028号“廣電大酒店”商标、第25952263号“广电城市服务”商标、第25953498号“广电城市服务GRGUser及图”商标、第29122192号“广电现代城市服务运营平台”商标、第29338982号“广电商城GUANG DIAN S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五经我局审理分别作出商评字(2019)第29961号、(2019)第84745号、(2019)第12483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0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文字“广电冷面米线”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廣電大酒店”和“广电现代城市服务运营平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议室出租外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会议室出租外的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