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872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51号
申请人:南昌市红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平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7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673号“横店集团 HENGDIANGROUP 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99153号“HENGDIANGROUP 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06826号“横店集团 HENGDIAN GROUP 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字母“H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显著识别的字母“HG”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获得著作权登记并非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