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852517号“药学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42号
申请人:南昌乙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2517号“药学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0376号“B 宝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42461号“博悦 B BO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505904号“宝能 B BAO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31521号“博睿君康 BRJK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4541号“宝丽华 BOI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药学帮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药学帮”,其中“药学”是连结健康科学和化学科学的医疗保健行业,它承担着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的职责。主要任务是不断提供更有效的药物和提高药物质量,保证用药安全,使病患得以以伤害最小,效益最大的方式治疗或治愈疾病。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